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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2018年度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公告

时间: 2018-08-02 16:45   来源: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发布机构:   点击:-

清远市2018年度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公告

    根据《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人社发 [2018]3号)的规定,我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于2018年1月起调整,养老保险待遇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17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的退休人员从2018年1月开始调整;2018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养老待遇的退休人员从首次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调整。

    二、普遍调整:

    1.每人每月定额增发50元。

    2.按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2.2%增发。

    三、倾斜调整:

    1.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养老金月标准增加1元。其中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超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月再加发1元。公式:与缴费年限挂钩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2-15元。

    2.201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当年一次性加发600元,年龄满7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当年一次性加发1200元,不纳入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基数。在此基础上,201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从年满80岁当月起,每月再倾斜加发50元,并于下一年度起纳入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基数。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经本次调整后未达到我市调整后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我市企业养老保险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退休人员在领取退休金后,若对调整金有疑问的,请向属地社保局待遇核发科(股)咨询。

 

                               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8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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